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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3:41:41 GMT -6
明确意图消除《宪法》对半国营实体、原公务员和同等公务员概念提出的疑虑,并避免诸如《宪法》第 327 条第 1 款措辞引起的疑虑,该法第 号法令在限额和第 8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中确立了这些法律数字和加重处罚的详尽概念,为该制度带来了法律确定性。 正如稍后将要证明的那样,尽管先前已废除的第 号法第 89 至 108 条中规定的犯罪类型已转移至《刑法典》,但与半国营实体、公务员等法律概念相关的情况并未发生同样的情况。公务员等同于上述已废止的法律第 84 条及其各款中的规定。 事实上,据称不存在典型-规范连续性的法律现象,因为第 84 条及其第 1 条和第 2 条没有被新的第 号法重复或吸收,新法也没有将其移交刑事法庭。法典,就像它对上述已废除的 1993 年法律第 89 至 108 条所做的那样。 应该指出的是,半国营实体和同等公务员在第 号法律第 条第 1 款中得到了适当概念化,即项联邦法律条款,其明确意图是消除 提出的疑虑,采取谨慎态度以避免诸如源自 CP 第 327 条第 1 条措辞的疑虑,直至 年,当时上述联邦法 WhatsApp 号码 律已颁布并废除。 从明确废除第 3 号法以及不重复、吸收或将第 条及其段落所载规范移入《刑法》(本条的中心主题)中脱颖而出的是,相对于被视为相当于在被视为"半国营实体"的私人实体中工作的公务员的个人的功能性和正当犯罪的归咎,通过将其列入"直接或间接控制下的其他实体,上述法律条款所载的公共当局的规定” 。 诚然,该主题尚未得到最终辩论,但是,随着明确彻底废除第号法律的日期临近,理论和判例有必要表达自己的立场,采取符合《宪法》第 1 条第 III 项、第 5 条 XL 和 LXXVIII 项所确立和施加的宪法保障的立场,特别是第 背景需要考虑《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和唯一款的规定,该条规定新法律必须适用于先前的事实,即使是最终的和不可上诉的定罪,只要有利于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私营实体或私营公司内部的内部、经营和私人行为的做法并不表明与“公务员行为”、“功能性和具体犯罪”或“贪污”有任何关系,而是在各种过程中[2]因此,根据第号法律第 84 条第 1 款进行审议,因为联邦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上述条款和款将补充刑法第 条第 款规范的含义。 在上述程序中,出于犯罪目的,私人和私人协会等同于半国营实体,其董事和雇员等同于公务员,这是基于第号法律第条第 款,但是,完全废除了这部年的法律,支持所使用的有害类比的基础,即支持处理和定罪的基础已被摧毁并从法律体系中消除。 鉴于空白刑事规则的性质,第号法律的废除导致上述程序中被视为贪污的事实和行为在联邦地方法院诞生和进行的情况下被彻底消灭。因为第 84 条所传达的规定并未转移或分配给《刑法》或任何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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